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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中国特色国际一流农业高职院校需要,落实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建立与完善科学合理的工作落实和激励机制,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中长期规划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我司各部门(单位)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促进目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是指我司以任务分解方式将一定时期(一个年度)内的总体目标下达各部门(单位),并通过过程管理和量化考核等方式指导、督促各部门(单位)积极主动地完成总体目标任务的管理方法。实施目标管理有利于理顺条块关系、转换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效能,是我司推行绩效管理的基本举措。
第三条 目标管理原则
(一) 坚持上下结合、分类指导、科学公平和可操作的原
则;
(二) 坚持常规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 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 坚持存量与增量相结合的原则;
(五) 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条 我司党委领导下的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全面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质量办牵头,具有目标考核任务的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目标管理基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完善;
(二) 负责审定目标任务的编制、目标任务分解;
(三) 负责完成目标任务中的特色创新、加分及扣分等进
行认定;
(四) 负责制定、修订及审定并向我司党委提出目标任务
考核评价方案;
(五) 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考核工作。
第五条 目标考核对象
所有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均纳入考核范围。根据各部门(单位)工作性质与特点,考核对象分为二类:职能部门、教学单位。
第三章 目标考核体系
第六条 目标考核按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分别设置不同的考核体系。
(一)职能部门目标考核体系
职能部门目标考核结果=保障目标+职能目标+双高任务+工
作加分-工作扣分
1.保障目标
各职能部门保障目标包括党建工作、宣传思想与意识形态工作、纪检监审工作、干部人事管理、诊改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后勤事务管理、项目管理工作、信息化工作、工会工作、安全保卫工作等方面任务。
2.职能目标
职能目标是指各部门为履行职能职责,由我司依据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进行分解下达以及本部门自行申报并经我司确认的重点工作组成。
3.双高任务
双高任务是根据我司“双高计划”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中的建设目标分解给各职能部门的重点任务。
4.工作加分
工作加分是指因工作成效明显得到上级表彰、奖励以及带来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给与的加分。工作加分折合后分值不超过A分,其加分范围、等级、分值标准等按照《工作加分细则》(见附件1)执行,2020年A分暂定为5分。
5.工作扣分
工作扣分是对完成目标考核任务过程中,因敷衍塞责、推诿拖沓、执行不力等导致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给与的减分。工作扣分折合后分值不超过B分,其范围、等级、分值标准等按《工作扣分细则》(见附件2)执行,其中在保障目标中已设定考核指标的不在工作扣分项中重复扣分。2020年B分暂定为5分。如有发生扣分的情形,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由相关部门作出扣分处理,提交目标办审核备案。
具体考核指标分值见下表1。
表1 职能部门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类别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指标考核部门 |
职能 部门 |
保障目标 (40分) |
党建工作 |
5% |
组织人事处 |
宣传思想与 意识形态工作 |
5% |
宣传统战部 |
纪检监审工作 |
5% |
纪检监审处 |
干部人事管理 |
5% |
组织人事处 |
诊改工作 |
3% |
党政办 (质量办) |
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 |
3% |
计划财务处 |
后勤事务管理 |
3% |
后勤管理处 |
项目管理工作 |
3% |
项目管理处 |
信息化工作 |
3% |
信息技术中心 |
安全保卫工作 |
3% |
安全保卫处 |
工会工作 |
2% |
宣传统战部 (工会) |
职能目标 (60分) |
重点目标考核任务 |
60% |
目标办 |
双高任务 (10分) |
双高计划建设 重点任务 |
|
校领导 |
工作加分 (A分) |
工作加分细则 |
|
校领导及 相关部门 |
工作扣分 (B分) |
工作扣分细则 |
|
校领导及 相关部门 |
(二)教学单位目标考核体系
教学单位按照是否涉及学生管理,可分为一类教学单位和二类教学单位。
教学单位目标考核结果=保障目标+职能目标+特色创新工作+工作加分-工作扣分
1.保障目标
各教学单位保障目标包括党建工作、宣传思想与意识形态工作、纪检监审工作、干部人事管理、诊改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后勤事务管理、项目管理工作、信息化工作、国际化工作、工会工作、安全保卫工作等方面任务。
2.职能目标
一类教学单位的职能目标由教学管理工作(招生)、学生管理工作(就业)、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产教融合及创新创业工作、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共青团工作等组成。二类教学单位的职能目标由教学管理工作、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领、第二课堂相关工作、国防军事教育等组成。
3.特色创新工作
由教学单位每年年初申报本年度的特色、亮点和创新工作,经目标办备案。年终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答辩,我司依据其全年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分。
4.工作加分
与职能部门工作加分办法相同。同时各教学单位特色创新工作中的标志性成果满足《工作加分细则》的可实行加分。
5.工作扣分
与职能部门工作扣分办法相同。
具体考核指标分值见表2。
表2 教学单位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类别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指标考核部门 |
一类教学单位 |
保障目标 (40分) |
党建工作 |
5% |
组织人事处 |
宣传思想与 意识形态工作 |
4% |
宣传统战部 |
纪检监审工作 |
4% |
纪检监审处 |
干部人事管理 |
4% |
组织人事处 |
诊改工作 |
3% |
党政办 (质量办) |
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 |
3% |
计划财务处 |
后勤事务管理 |
3% |
后勤管理处 |
项目管理工作 |
3% |
项目管理处 |
信息化工作 |
3% |
信息技术中心 |
国际化工作 |
3% |
党政办 (外事办) |
安全保卫工作 |
3% |
安全保卫处 |
工会工作 |
2% |
宣传统战部 (工会) |
职能目标 (60分) |
教学管理工作(招生) |
18% |
教务处 |
学生管理工作(就业) |
13% |
学工部 |
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 |
8% |
科技处 |
产教融合与创新创业工作 |
8% |
产教融合处 |
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
8% |
组织人事处 |
共青团工作 |
5% |
团委 |
特色创新工作(10分) |
特色创新亮点工作 |
10% |
校领导 |
工作加分 (A分) |
工作加分细则 |
|
校领导及 相关部门 |
工作扣分 (B分) |
工作扣分细则 |
|
校领导及 相关部门 |
二类教学单位 |
保障目标 (40分) |
党建工作 |
5% |
组织人事处 |
宣传思想与 意识形态工作 |
4% |
宣传统战部 |
纪检监审工作 |
4% |
纪检监审处 |
干部人事管理 |
4% |
组织人事处 |
诊改工作 |
3% |
党政办 (质量办) |
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 |
3% |
计划财务处 |
后勤事务管理 |
3% |
后勤管理处 |
项目管理工作 |
3% |
项目管理处 |
信息化工作 |
3% |
信息技术中心 |
国际化工作 |
3% |
党政办 (外事办) |
安全保卫工作 |
3% |
安全保卫处 |
工会工作 |
2% |
宣传统战部 (工会) |
职能目标 (60分) |
教学管理工作 |
20% |
教务处 |
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 |
10% |
科技处 |
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
10% |
组织人事处 |
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引领 |
9% |
学工部 |
第二课堂相关工作 |
7% |
团委 |
国防军事教育 |
4% |
安全保卫处 |
特色创新工作(10分) |
特色创新亮点工作 |
10% |
校领导 |
工作加分 (A分) |
工作加分细则 |
|
校领导及 相关部门 |
工作扣分 (B分) |
工作扣分细则 |
|
校领导及 相关部门 |
第四章 目标考核任务编制
第七条 目标考核任务编制是指目标办根据我司年度总体工作要求和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工作任务汇总、工作目标确定和目标考核任务分解等程序制定并落实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过程。目标考核任务编制的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1.职能部门职能目标及双高建设任务的形成。每年2月至3月,目标办以我司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我司工作要点以及各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为主要内容,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汇总编制职能部门的年度职能目标任务。
2.教学单位职能目标任务的形成。每年3月至4月,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科技处、产教融合处、组织人事处、安全保卫处依据各教学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建设基础差异将部门职能目标进行逐项分解,并在征求各级意见基础上形成各教学单位的年度职能目标任务草案。
3.保障目标的形成。每年3月至4月,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党政办公室、项目管理处、信息技术中心、安全保卫处等部门将我司的年度目标任务依据各部门(单位)不同职能以及业务差异进行分解,并在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各部门(单位)保障目标。
4.特色创新工作的形成。每年3月至4月,各教学单位依据
部门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申报部门的特色亮点工作,经
目标办审核后备案。
5.目标考核任务的下达。每年4月至5月,目标办在对各部
门(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任务草案修订基础上,经我司党委会审议批准后编写目标责任书,下达年度目标考核任务。
第五章 考核方法与实施
第八条 目标考核是对各部门(单位)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时间为每年11月25日开始,考核数据统计时段为上一年的12月1日至当年的11月30日。目标考核的主要流程如下:
1.部门(单位)自评。各部门(单位)根据目标责任书要求及年度目标工作完成情况撰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并提交本部门(单位)《工作加分统计表》。
2.目标办考评。目标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部门(单位)提交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复核;对各部门(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评分,形成目标考核任务考核分。
3.相关部门提交工作加分扣分情况。目标办根据各部门(单位)提交《工作加分统计表》和《工作扣分统计表》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计算办法,分别完成工作加分、工作扣分等项目的初步评分。
4.校领导完成教学单位特色创新工作评分、职能部门双高建设任务评分。
5.目标办汇总得分,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六章 考核结果与运用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得分报党委会审定,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并公布。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1.部门(单位)年度目标工作考核结果是我司绩效奖励发放的重要依据,具体发放办法见我司绩效奖励管理办法。
2.部门(单位)目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干部考核评价使用挂钩。
第七章 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所有部门(单位)必须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及数据,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夸大、缩小、隐瞒或篡改考核资料。
第十二条 相关考核部门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打“人情分”或打击报复。对于打得特别低的分数要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所有参评部门(单位)及考核人员须对相关考核信息保密。被考核部门(单位)不得打探、议论、猜测考核结果及考核人员,相关考核人员不得泄露考核人员安排、考核分工、考核阶段结果等考核信息。
第十四条 考核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考核人员不得对本部门(单位)考核打分。
第十五条 申诉和复议
各部门(单位)对考核结果产生异议时,可书面向我司目标办提出申诉。目标办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3个工作日内反馈复议结果。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在年度目标考核工作中如发现违反考核纪律的现象,可及时向我司纪检监审处举报。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一经查实,依据问题的严重性对相关人员或部门(单位)给予警告等处分。
第十七条 纪检监审处负责对目标办汇总结果等进行监督审查;负责考核测评工作全程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目标办可根据我司实际工作需要对年度具体考核指标予以修订,工作加分折合A分、工作扣分折合B分及相关考核指标由我司党委会审定后以我司文件印发。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由目标办研究后报我司领导审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目标考核工作加分细则
2.目标考核工作扣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