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防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护集团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四川省高等我司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防火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三条 集团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分管安全工作院领导任主任,保卫处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院属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和制度,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立足自防自救,群防群治,防患未然。
第二章 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四条 分管院领导防火安全职责
(一)领导全院的消防工作,将防火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主管集团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贯彻落实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上级会议精神,组织实施防火安全委员会各项职责,经常检查各部门的防火工作,定期召开防火安全工作会议。
(三)审定集团年度消防预算,审批消防器材设备的购置和经费开支。
(四)审批有关防火安全重大问题的报告,审定奖惩防火安全工作中的功过人员,裁决内部出现的防火矛盾和纠纷。
(五)审定集团重点防火部位。
集团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讨论研究集团防火安全工作及各项防火规章制度,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
(二)研究整改火险隐患和改善防火条件的工作方案。组织指导防火安全大检查,促进防火安全工作。
(三)讨论决定防火、灭火有功人员的奖励和违反消防规定及火灾、火险责任人的处罚。
(四)研究部署和组织全院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安全保卫处防火安全职责
(一)在分管院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和上级对消防工作的部署,制定消防计划,落实防火工作,提出防火措施,执行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议,对各部门防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二)制定、修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经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实行检查登记和发整改通知书的制度,督促各部门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
(四)加强对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建立健全防火重点部位档案,对存在的问题和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领导防火安全员和义务消防队,组织学习防火知识和进行灭火训练,组织扑救火灾。
(六)制定全年消防经费预算和消防器材的购置、维修和管理。
(七)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对重点工种进行考核。
(八)负责追查火灾事故及有关责任人。
各分院、处、室、中心、主管防火安全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集团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解决防火安全问题和火灾隐患,并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院领导和保卫处。
(二)确定本单位各部门的防火负责人,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组织,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经常对教职工、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三)本单位发生火灾及时组织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及保卫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总结火灾教训搞好整改。
(四)管理维护单位内的报警器、灭火器、消火栓、水龙带等消防器材和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各部门防火安全员职责
(一)完成领导交办的防火安全工作任务,经常检查本部门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提出火险隐患的整改意见。
(二)负责向本班组职工讲授防火安全知识。
(三)熟悉消防器材的保管、使用,搞好消防器材的管理。
(四)监督检查本班组人员防火安全岗位责任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
(五)搞好班前班后安全检查,下班后关窗、锁门、断电,预防事故发生。
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班主任防火安全职责
(一)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集团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要求学生在宿舍不乱接电线,不点蜡烛,不焚烧垃圾废纸,不使用电加热器烧水做饭,要爱护消防器材和设备。
(三)组织学生对教室和宿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及保卫部门查明火灾原因和追究事故责任人。
第三章 岗位及部位防火安全规定
第十条 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建筑设计工程技术人员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建筑设计时,必须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
(二)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必须将设计图纸、施工计划和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审核,同时报保卫部门备案,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完成后经原审核机关验收合格方可启用。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公安消防机关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如需变更工程防火设计时,必须报原审批的公安消防机关批准。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职责。施工中要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用火用电、安全检查、值班巡逻等规章制度。
(五)施工中不准圈占、埋压、遮挡或随便移动消火栓及其他灭火设施,不准在消火栓管道上安装或穿插其他通道,不准截断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六)保卫部门对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防火安全进行督促检查,协助建设部门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预防火灾的措施。
第十一条 建筑使用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学生公寓楼、招待所及其它建筑。
(二)使用单位应在禁烟场所设置明显禁烟标志。
(三)建筑内应设置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管理单位对其运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使之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四)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封堵、圈占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门。
(五)建筑内禁止焚烧纸张、垃圾等废弃物。
(六)建筑内禁止使用电、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确因需要施工单位应到保卫处申请办理动火证,经审核批准后,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方可施工作业。
(七)使用单位不得封堵、遮挡、擅自使用、挪用消防栓及其它灭火设施,对配备的灭火器应妥善保管。
(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确因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电源线,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正式电工按防火安全要求安装,使用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九)使用单位职工和其他人员应熟知灭火器的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会扑灭除去火灾。
第十二条 教学试验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实验室不准随意接拉电源线路和增加电器设备,如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临时接拉线路用完后及时拆除。
(二)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严禁使用电加热设备;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少量的可燃易燃液体应放置在专用铁柜(箱)内,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三)实验室必须有明确的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员,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四)工作人员应熟悉试验工作的特点和操作规程;熟知具有危险性的部位及消除的方法,时刻提高警惕,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五)工作人员要会保养灭火器材、会报警,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
(六)试验工作完毕,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关窗锁门。停电时要特别注意拉断电闸。
本条适用于计算机机房、打字室、复印室、多媒体教室、电教网络中心机房等部位。
第十三条 办公室、教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办公室、教室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少量易燃液体要放在铁皮柜内,加强管理。存有大量书刊、文件、纸张等可燃物品的办公室,严禁吸烟,并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
(二)对废纸、过期文件和其它可燃物品,要随时清除干净。在查找文件、资料时禁止吸烟。禁止焚烧废弃物。
(三)办公室内应设烟缸,烟头、火柴棍不准随地乱扔。
(四)每天下班、下课后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断电、关窗、锁门。
(五)禁止存有或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禁止在办公室、教室内烧水做饭。
(六)下班前要关闭计算机,拔下电源插头或关闭电源插座开关,电源插座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图书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书库、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内不得擅自安装临时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安装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由正式电工按防火安全要求安装。
(二)书库等部位照明灯只许使用60瓦以下有防爆灯罩的白炽灯泡,禁止使用其它灯;灯泡与书之间要保持30厘米,书架与灯距50厘米,与墙距50厘米。书架之间不得堆放书籍和其它物品。
(三)库、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准放置和使用复印机、电子计算机、缩微机、电视机、交流收音机、电熨斗、电烙铁灯电器设备,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室内不得留宿住人,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对书库、阅览室、档案室、资料室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关窗锁门,切拉断电源,方可离开。
(五)书库内必须配备足够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应熟知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性能、使用方法以及如何报警。
(六)火灾报警器应专人看管、监测,发现火警及时处理。
(七)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及安全门。阅览室、楼道应安装疏散指示标志。
(八)火灾报警器应专人看管、监测,发生火警及时处理。
本条适用于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书库等部位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活动中心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活动中心内禁止存放与当场演出无关的布景、道具和其它杂物。
(二)活动中心内禁止吸烟,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明火。
(三)不准擅自装卸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电器设备或照明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安装和拆除,活动中心所有移动的灯具均应使用橡皮电缆线,悬挂的灯具距道具、幕布等可燃物应不小于50厘米。
(四)演出使用的火焰效果,要设专人管理,使用活动中心开会、演出、放电影的单位应进行安全检查,无安全问题方可使用。
(五)演出结束后,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对礼堂做全面检查,确保安全后,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六)活动中心在演出时消防通道不得上锁,并在靠消防通道处留有工作人员座位,以便遇事能及时开门引导观众疏散。
(七)观众厅内不准增加临时座位,观众不准站在通道上观看,通道不准堆放影响观众疏散的物品。
(八)放映电影,必须由取得放映许可证的人员操作,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九)活动中心内进行拍摄电影、电视、录音、录像要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
(十)活动中心举行大型活动演出的各场次之间,要留有充足的间隔时间(最短不少于30分钟)。要有足够场务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坚守岗位,明确分工,一旦发生意外及时开门,引导观众疏散。
(十一)舞台幕布应作阻燃处理,经消防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二)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单身宿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学生公寓禁止使用一切电加热设备烧水、做饭、取暖。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棒)、电水壶、电暖瓶、电饭煲、电火锅、电炒锅、电烤炉、电磁炉、微波炉等所有可用于烧水、做饭用的电加热设备,禁止存放、使用和安装电热毯、电暖气、浴霸等所有电取暖设备,禁止使用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加热用具。
(二)学生公寓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存放和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及酒精、煤油、液化气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燃烧蚊香驱蚊;禁止使用蜡烛照明;禁止在楼内外焚烧废弃物;不得躺在床上吸烟和乱扔烟蒂。
(三)学生公寓禁止私接电源线。相关专业的学生因学习需要在宿舍内使用电脑、电视机等电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且供电脑、电视机使用的电源线,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规范安装,禁止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
(四)学生公寓内禁止使用劣质电源接线插座和劣质灯具。禁止使用塑料灯罩灯具和用纸作灯罩,禁止使用功率在60W以上的灯泡。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不得放在床上使用。
(五)为电池充电禁止将充电器放在床上,禁止室内无人时充电和长时间充电。
(七)人员离室要关窗、锁门、关灯。
(八)禁止在楼道存放桌、椅、自行车和其它杂物,要保持楼道和安全门畅通。对安装在楼道内的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标志应妥善保护,确保正常运行。
(九)消防器材严禁他用,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 配电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配电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成都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成都地区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成都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二)未取得高压操作证的电工,禁止进行高压作业。
(三)配电房要保持整洁、干燥、通风,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无关物品;不准将火种带入变压室内;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理,检修时严禁使用汽油、煤油等易燃液体,不得违章作业。
(四)配电房的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认真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五)配电房属高压危险的工作部位,非电工和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动物进入变配电室。
(七)配电房内必须配备适合电气设备使用的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变配电室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人人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
(八)配电房安全负责人,应当经常对本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机动车和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 汽车进库停放时车头必须朝着车库门,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库停放,车库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严禁在车库内和汽车集中的地方刷油漆,不准在车库内加油和进行油电系统的故障修理。车库应设专用的充电间,禁止在车上充电。
(三)用汽油清洗发动机必须拆除电瓶线,操作时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四)汽车加油时必须熄火,驾驶室内禁止吸烟,一时不用的汽车必须将电瓶火线拆断。
(五)严禁同车运载人员和易燃易爆物品,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司机会使用灭火器。
(六)驾驶、维修机动车必须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机件和油路、电路,确保完好,严禁带病运行。
第十九条 食堂、商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用燃气炉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易燃气体炉灶的管理技术安全规定,保证炉灶在安全完好状态下使用。禁止使用两种以上气源。
(二)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罐不得穿越和设置在住人的房间和办公室、公共场所和人员稠密的地方,以及有重要设备设施的场所。使用钢瓶应符合北京市有关技术规范,报废钢瓶不得使用。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时,钢瓶和炉灶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防高温和日晒,不准靠近热源和火源,与其它炉灶不得同室布置和使用。50公斤以上的钢瓶应有独立的气瓶室,且不得与操作间相通。
(四)严禁用水烫、烘烤、火烤等方法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以及倾斜或颠倒使用,严禁液化石油气钢瓶串入另一个钢瓶。钢瓶剩余的残液,严禁倒入下水道、地沟、排水沟和其他场所。
(五)天然气管线、阀门、计量表等设备,严禁非专业人员更换和拆卸、搬迁移位,进行改造、维修或发现异常,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六)进行烹炸、炼油等饮食作业时要有人看守,要注意观察控制油温,以防食油溢出引发火灾;一旦油锅起火,应立即采取盖锅盖、倒入生菜、盖灭火毯或用灭火器等灭火措施。气灶周围不得放置可燃物。
(七)经常检查气灶管线、阀门、接口,发现漏气时应立即打开门窗通风,严禁开启电器设备开关或使用明火。
(八)食堂内部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却因工作需要必须由食堂内部工作人员陪同。
(九)食堂每日工作完毕后,应有值班员或安全员对食堂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后断电、关窗、锁门。
(十)就餐场所禁止使用5公斤以上液化气瓶作为火锅等气源。
(十一)操作间、抽油烟罩及灶台应每天清洗,每半年对烟道清洗不少于一次。
(十二)燃气软管应每年更换,并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十三)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二十条 实训基地、实训车间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木材存放间、操作间、电锯操作间,严禁明火,严禁吸烟,禁止在木工房内安装砂轮。
(二)木材、油漆各种易燃物品要妥善保管,远离火源。油漆、烯料、酒精等要与其他易燃物品分开存放。
(三)刨花、锯末、碎料要及时清除,清扫干净,并进行安全处理。
(四)设备转动部分的安全罩严禁开启,电机要封闭式,应经常检查设备润滑系统,防止磨擦生热起火。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易燃物品。
(五)实训车间(场地)必须设防火安全员,必须在下班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断电、关窗、锁门。
(六)存放地、操作间、操作间,要备有足够灭火器材,设专人保管,保证良好状态。所有工作人员要熟知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实训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
(二)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所存物资的性质、数量和分布情况。根据储存物的性质,按规定安装使用照明设备,不准随便乱接电线和安装电器设备。
(三)仓库内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严禁吸烟,并应有“严禁烟火”的标志。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及时清理库内的可燃废物;禁止明火作业。
(五)仓库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断电、关窗、锁门。
(六)库内物资要分类存放整齐,留有通道;不准在库内住人,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七)库内应配备足够灭火器,仓库管理人员会使用灭火器材。
第二十二条 广播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非本室和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室外设“严禁入内”标志牌。
(二)室内严禁明火作业,不准吸烟,严禁使用电炉。
(三)室内电气设备要设专人负责,定期安全检查,禁止拉接临时电源线路。
(四)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注意各机件运转,发现异状、异声、异味要及时查清原因,排除故障。
第二十三条 招待所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住宿人员遵守住宿管理规定。
(二)招待所内不准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
(三)住宿人员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招待所。
(四)客房必须备有烟灰缸,烟头要放在烟缸内,不得随便乱扔,不准卧床吸烟。
(五)不准在招待所内焚烧废纸等废弃物。
(六)严禁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及安全门。
(七)招待所管理人员要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报火警。
第二十四条 监控室防火管理规定
(一)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准入内。
(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保证24小时值班,不得脱岗、断岗。
(四)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执行交接班制度。
(五)报警监控器发生报警,值班人员应立即到现场查看并妥善处置。
(六)报警监控器出现故障,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
(七)值班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值班人员应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扑灭初起火灾。
第二十五条 校园公共场地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校园内禁止乱扔烟头、火柴棍等火种。
(二)校园内严禁焚烧树叶、垃圾等可燃物品,严禁进行熬炼作业。
(三)校园内严禁堆放各类可燃、易燃物品。
(四)校园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清除校园内堆放的树叶、垃圾等各类可燃物品。
(五)校园内严禁违章搭建各类建筑物。
(六)校园内禁止私自拉接临时电线,确需使用临时线路时,应经保卫处批准,用完后及时拆除。
(七)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进行施工作业,应到保卫处申请动火证,经审核批准后选择安全地点,采取安全防火措施方可施工。
(八)校园内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九)校园内严禁埋压、圈占地下消火栓,严禁私自挪用各类消防器材。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由集团授予消防安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给予物质奖励。
(一)领导重视,认真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能够做到与教学、科研、生产工作同计划、同检查、同总结、同部署、同评比。
(二)组织健全,逐级建立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
(三)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普及防火知识,定期训练义务消防员,受教育面达90%以上。
(四)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积极采取措施整改,避免火灾发生的。
(五)年内无火警、火灾事故,在防火安全工作中有成功经验,在全校范围内有推广价值的。
第二十七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集团授予消防安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或给予物质奖励。
(一)工作主动,积极宣传消防知识,模范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和各项规定,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的。
(二)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三)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对防火安全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 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重不落实的。
(二)存在火灾隐患,不按公安消防机关和保卫部门要求采取措施的。
(三)防火重点部位管理混乱,防火措施不落实的。
(四)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管理不善,影响使用的。
(五)不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保卫部门监督;拒不贯彻实施上级有关安全防火管理的指示和规定,对本单位的隐患不关心不采取措施的。
(六)发生火灾不报告,不报警或隐瞒火灾损失,破坏火灾现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的单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按“一票否决”要求,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除应当赔偿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外,对其违章违纪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并按“一票否决”要求,取消教职工当年评选先进个人资格,取消学生当年评优资格。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关和安全保卫部门发现火灾隐患,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改正或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