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
户籍管理及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户籍管理规定
为了方便快捷的为师生员工办理户籍手续,根据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户籍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教职工户口管理规定
(一)凡我校在编教职工及直系家属均可在我校落户。非我校在编教职工不允许将户口迁入我校。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调离我校的教职工,须在两个月内将户口迁出我校,两月后仍未将户口迁出者,将冻结其户口使用权。
(三)我司教职工户口由集团保卫处统一管理,教职工可办理借出手续,使用后须及时归还,否则责任自负。
二、教职工户口办理程序
(一)教职工家庭户口的迁入
1、调入人员: 凭调令、人事局出具的入户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保卫处审核,保卫处审核签字后由户籍科到派出所户籍室集中办理户口本(需在编)。
2、毕业分配人员:凭报到证及报到证复印件、教职工报到通知书(人事处开的)、户口迁移证到保卫处审核,保卫处审核签字后由户籍科到派出所户籍室集中办理户口。
3.配偶、父母及子女:市内的人员凭房产证、户籍证明,配偶需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子女需出生证或亲属关系证明,父母需亲属关系证明到保卫处审核,保卫处审核签字后由户籍科到派出所办理。市外的人员先办准迁证。
4、新生婴儿:结婚证、计划生育附件、出生证、户口簿到保卫处审核,保卫处审核签字后交户籍科到所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
(二)教职工户口迁出
调出我校的教职工,需在两个月内凭调令、户口簿到所属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三、学生户口管理规定
(一)凡经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均可入我司集体户口。
(二)新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将户口迁入我司。如需迁户口者,须在入学后两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在校期间不得将其户口迁出。
(三)学生的集体户口由保卫处户籍科统一管理,集体户口不能借出。
(四)退学、转学或开除的学生须凭教务处开具的证明,在一个月内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一个月后仍未迁出的将限制其户口的使用权。
(五)毕业生应及时将户口迁出,如没有找到用工单位自愿将户口留校的可到户籍科申请,将户口保留在我司两年。满两年前须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否则将限制其户口的使用权。我司不为毕业生出具任何户籍证明。
四、学生户口办理程序
(一)学生户口迁入
1、时间:入学后两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2、材料: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生户口迁出
1、学生毕业,学生本人凭毕业证原件到保卫处领取迁移证。由于特殊原因暂时将户口保留在我司者,须在两年内将户口迁出。留校学生户口迁出必须由本人来办理,否则不与办理。
2、毕业生因工作关系需将户口迁往异地(户口不回原籍)的,由本人持准迁证或报到证、用工单位合同等相关手续到保卫处办理。
3、学生退学、转学或被开除,户口一律迁回原籍,学生须凭教务处的有关证明和开除文件,到保卫处办理。
五、身份证办理
(一)办证要求和地点:
要求 穿深色有领衣服,不得染彩发、佩戴首饰。
地点 到派出所办理。
(二)申领:凡年满16周岁的公民,携本人户口本、户籍科证明办理;在校生由集团出具学籍证明并附照片和学生证,到保卫处盖章去派出所办理。
(三)换证:因身份证破损、到期(提前半年)、遗失的教职工和学生需办理换证手续,凭保卫处证明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有效杜绝和防范发生在校园内部的治安案(事)件,维护集团正常秩序,保障全院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暂住人员、临时来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校内公私财物不受侵犯,规范对暂住人员的管理,依据《成都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暂住人口
因各种原因居住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时间超过72小时的,均为该地暂住人口。
二、校内暂住人口管理对象
1、进校从事建筑施工、房屋装修、设备安装或维护、教学场地、道路修建或改造等施工人员。
2、在校内承包或租赁从事饮食、住宿、修理或商业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
3、在校内承办企业、项目的从业人员。
4、在校内借读、寄读、供养、培训和进修人员。
5、保姆。
6、受聘到校的专家、科技人员、临时工、合同工。
7、借调、借用人员。
8、临时投靠亲属的人员。
9、在集团招待所居住72小时以上的人员。
10、原集团户籍中的在押犯人保外就医或病(事)假回家住宿的人员。
11、长期居住在校内,符合办理常住户口,但未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
三、校内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1、凡到集团进行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场地建设、房屋装修、房屋租赁、项目承包、承办企业、临时工、合同工等外来投资、建设施工、承包(租)经营单位(集体)或个人、临时务工人员,事前须由管理、用工部门或个人通知到集团安全保卫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2、外来投资、建设施工、承包(租)经营单位(集体)的负责人应对所属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严禁安排身份不清、犯罪嫌疑人、负案在逃人员、公安部门通缉人员、重点监管人员进院从事劳务活动或居住。
3、集团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安排、雇用身份不清、犯罪嫌疑人、负案在逃人员、公安部门通缉人员、重点监管人员进院从事劳务、经营、承包活动或居住。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由安排、雇用部门或个人承担完全责任。
4、、劳改、劳教人员因病(事)假回校暂住的,应凭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当日到集团保卫部门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5、加强集团招待所的登记管理工作,严禁留宿无证人员。
6、学生宿舍一律不得留宿外来人员。违反规定的,交由学生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集团安全保卫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外来投资、建设施工、承包(租)经营单位(集体)或个人、临时务工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落实对暂住人员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对暂住地点进行经常性的清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