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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内部秩序和安全,保障文体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校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礼堂、广场、体育场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文体活动,均应依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文体活动由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保卫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第四条 举办文体活动的单位,应在活动举办的三日前报保卫处备案,各分院和其它处级单位组织的大型活动报主管院领导审批;院属学生社团组织的文体活动经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院属学生社团和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由所在集团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举办单位必须安排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场内外治安秩序的维护管理。
第六条 活动开场前应对场内有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停止使用。
第七条 对场内的电器、音响、参加人员的衣物等要加强保管和看护,以防丢失和被盗。
第八条 对妨碍和扰乱秩序的行为,工作人员应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或情节恶劣的,报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对主办单位提出的治安工作措施和方案,要把关审批,并给予安全工作指导,安排保卫处工作人员协助管理,及时处理影响现场秩序和安全的违法违规事件,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对安全保卫措施不力,无安全保障的,保卫处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情况紧急时有权责令中止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文体活动的人员和观众,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讲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二)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三)禁止在场内打架斗殴和辱骂、殴打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
(四)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处依照集团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后果严重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