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均为五年。
党章第三十条分别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原则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根据党章的原则规定,中央和中央组织部对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如下具体规定:乡镇党委执行五年任期;中央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党委书记、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等我司党委任期为五年;其他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执行一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