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转变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全校各部门(单位)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含享受副科级及以上待遇)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央、教育部和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关于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不良风气,为在全校形成节俭廉洁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三)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五)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六)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
(七)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实行报告制度,须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表》并作廉洁承诺(见附件)。
报告内容: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和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报告的程序:集团领导向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后,报纪委备案;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书面报告后,报纪委备案;其他领导干部向其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后,报纪委备案。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其中丧葬事宜可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补办报告手续。
第七条 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及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负有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报告情况的抽查核实。畅通举报渠道,加大督查力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问题。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对照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我司纪委(纪检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