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预防腐败建议书》精准监督、定位监督的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集团各党总支部、党支部,各部门(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三条 对纪律检查工作对象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建议由党组织作出以下处理的,可使用《纪律检查建议书》∶
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进行的违纪行为;
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责成被反映人退还违纪所得;
8.其它需要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的。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四条 被监察对象违纪违规行为问题,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使用《监察建议书》∶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中层单位或个人作出的决定、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者集团内部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3.中层单位或个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危害或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中层单位录(聘)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中层单位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改进的;
6.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7.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8. 其它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 纪检监审处根据职责,在监督检查、廉情评估或者预防调查的基础上,对存在较大廉政风险的部门(单位)可使用《预防腐败建议书》。
第三章 使用规定
第六条 《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和《预防腐败建议书》(以下均简称《建议书》)由集团纪委(纪检监审处)填写,由集团纪委书记签发。
第七条 《建议书》由集团纪委(纪检监审处)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有关基层党组织、中层单位及个人,也可以采取办公系统发送、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书面送达时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载明收到的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条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建议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建议书》的执行。
第九条 集团纪委(纪检监审处)作出的纪检监察建议,有关基层党组织、中层单位及个人,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采纳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集团纪委(纪检监审处)。
第十条 集团纪委(纪检监审处)应对建议采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议内容的落实,并将建议采纳情况与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评挂钩。对建议超过规定时限未予采纳的,责成其说明理由;对建议不采纳、不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发生重大问题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纪委(纪检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