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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年04月12日 00:00  点击:[]

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5〕145号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

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科技厅 财政厅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深化我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科研经费使用绩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一)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优化整合省直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围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二)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重大项目突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导向。

(三)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加大对非竞争性、非项目形式、普惠性科技活动的支持力度,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贴息、以奖代补、创新券、后补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等支持方式。推行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加强科研项目立项、执行、验收、评估及成果转化、运营等各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

(四)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依照管理职责,按程序报省政府决策。

二、改进科研项目管理

(五)改革科研项目组织及申报方式。强化顶层设计,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公益、民生、生态需要和市场需求,完善“自下而上申报”与“自上而下组织”相结合的科研项目组织方式。

(六)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七)规范项目申报。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拉郎配”。大力拓展利用市场机制选择项目的途径,善于从风险资本、创业资本投资的项目及创新大赛项目和引进人才团队携带的技术成果中发现优秀项目。

(八)完善项目评审。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按规定完成项目的技术论证及经费的预算评审。对不符合技术论证、预算评审相关要求的申请项目不予立项。

(九)规范项目立项。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对项目的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对具有特定政策目标、适合市县统筹管理、适用因素测算分配的科技计划资金,主要实行定向财力转移支付分配管理;其他科技计划资金,主要采取“竞争立项”绩效分配管理。对省委、省政府决定定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采取特定补助支持方式予以支持。

(十)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和监理制,健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十一)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依法按不通过验收处理。为确保财务验收的质量,财务验收前必须完成财务审计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

三、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二)规范预算编制。项目单位按照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预算。相关部门要完善预算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审沟通反馈机制。

(十三)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科技、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结合项目立项实施和预算安排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原则上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预算资金下达文件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分年度支持项目,预算和任务书审定后,分年度拨付经费。

(十四)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权限。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预算调整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审批职责。项目自筹部分经费如需调整应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劳务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包括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

(十五)完善间接费用管理。间接费用实行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专项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十六)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按规定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研究任务,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资金净结余在50%以内的按规定在一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全额按原渠道收回。

(十七)完善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科技活动任务目标、组织实施特点等,确定恰当的后补助资助方式。制定申请后补助项目先行投入的经费支出认定办法,明确后补助资金统筹用于资助单位科技活动的相关支出。

四、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十八)建设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厅、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建设省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国家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十九)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监督。

(二十)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各地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积极对接我省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全省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制定专家遴选标准,根据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经相关程序吸纳专家,建立专家库,评估评审时根据项目类别随机抽取专家。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达到75%左右。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应公布专家名单,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应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二)改进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我司等实行“公务卡”的事业单位,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五、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二十三)强化法人监管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十四)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常态化的科研经费巡视检查机制,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成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参与者进行信用评级和记录,对存在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等不良行为的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五)规范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等方式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对违规行为,科技厅视其情况,按规定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惩处措施,对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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