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财行发〔2019〕61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司工作实际,修订了《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差旅费管理办法》;经 2020年6月17日第七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差旅费管理办法》(成菠菜〔2019〕113号)同步废止。
附件:1.成都农业科技职业我司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2.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关于规范外单位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我司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差旅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司差旅费管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成财行〔2018〕36号)、《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财行发〔2019〕61号),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对现有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切实贯彻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勤俭节约,合理开支,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开支及公务卡结算等强制性规定,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我司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 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报销规定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
1.赴省外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按照《成都农业科技职业我司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见附表 1)规定的标准执行。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可在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查询),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2.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按照《成都农业科技职业我司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见附表 2)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
省内 |
省外 |
内地 |
甘孜、阿坝、凉山 |
西藏、青海、新疆 |
其他省市 |
标准 |
100 |
120 |
120 |
100 |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因公到我市中心城区境内及我市所辖区(市)县(温江区除外)出差,当日往返,未在出差地住宿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人员到温江区境内(温江中心城区除外)办理公务,确实发生误餐费的,可报销每人每天 20 元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除《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
排工作餐一次”的情况外,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提前告知伙食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接待方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交纳了伙食费的,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收款凭证,个人保存备查并对交纳真实性负责,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公杂费是指我司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因公到我市中心城区境内及我市所辖区(市)县(温江中心城区除外)出差,公杂费每人每天30元;因公在温江中心城区境内办理公务,所发生的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目的地为公共交通无法覆盖的偏远乡镇、村, 在我司没有提供车辆的情况下,出差人员公杂费补助标准:从出差目的地所在区(市)县城区到出差目的地或从一个乡镇、村到另一个乡镇、村,在途当天单程在100公里(含)以内的,公杂费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天100元;超出100公里的,公杂费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天150元。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我司派车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用车的情况下,须严格按照规定交纳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公杂费标准的50%;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按照日公杂费标准的50%交纳。
出差人员交纳了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的,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收款凭证,个人保存备查并对交纳真实性负责,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省内出差,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不包括城市出租车)出行或按照公车保障管理办法由我司提供车辆。
因我司车辆调派不够,而各部门(单位)又确因公务需要到我市所辖区(市)县(温江区除外)出差,则由各部门(单位)申请,我司车队核实,本着安全、经济、便捷的原则,相关部门(单位)方可租车应急,租车费用实行定额补助,每次(含往返)120 元,公杂费减半。
到我市所辖区(市)县以外租车应急,每人的租车费用按当日长途汽车客运公司公布的市场价格补助,公杂费减半(需提供客运公司对外公布票价截图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差旅费报销规定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差旅费报销规定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家所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挂职、支援工作差旅费报销规定
工作人员到省内外挂职、支援工作的,在途期间发生的差旅费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挂职、支援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接收单位保障。
第二十六条 借用、抽调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
因工作需要,借用、抽调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原则上应当由我司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其原单位不再负担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汽车驾驶员差旅费报销规定
我司驾驶员出差,按本管理办法执行,除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外,不能再发放其他补助。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填报《成都农业科技职业我司公务外出申请表》(见附表3),我司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报销时,需提供住宿消费明细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无住宿费票据的不得报销差旅费(特殊情况例外,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一次性报销,不得分次报销。
住宿费、机票(须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采购)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开支的,会议、培训期间公杂费减半发放;若会议、培训要求食宿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伙食费按本管理办法的标准报销,公杂费减半发放;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我司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十三条 出差的认定与审批:副院级领导出差由我司主要领导审批;我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省外出差须经各部门(单位)分管院领导审批。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我司应当强化对各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我司报告。
第三十五条 我司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
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我司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挂职锻炼、到我司科技园区工作等由人事处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带学生实习等涉及学生事宜等由教务处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成都农业科技职业我司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2.成都农业科技职业我司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3.成都农业科技职业我司公务外出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