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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加强教风建设,确保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规范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及其人员在教学及管理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违反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等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含外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为教学服务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 依据教学和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六类,即: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管理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教材管理事故、教学保障事故。
第五条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同时建立教学事故预警机制,对于教职工在教学与管理活动中有违背教育教学规律、违反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等行为,但情节较轻,或经过及时改正弥补,没有造成重大影响,可进行教学事故警示,暂不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六条 集团建立教学事故申诉制度,成立由纪检监审处、工会、组织人事处、教务处、事故责任部门等部门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允许对教学事故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按程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由纪检监审处受理。
第二章 课堂教学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课堂教学一级教学事故:
(一)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宣讲、散布、传播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的内容和行为。
(二) 煽动学生闹事、罢课,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三) 在意外灾害发生时,置学生于不顾,造成恶劣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
(四) 对学生实施体罚,造成学生受到严重伤害。
(五) 教师擅自停课、旷课2节(45分钟为一节)及以上。
(六) 未经批准,教师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七)整个学期未按教学要求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教学任务安排或接受教学任务,且态度恶劣。
(九)擅自更改教学任务书确定的主讲教师;或随意调课,擅自找人代课2次及以上,影响教学秩序。
(十)因教师个人原因造成较大范围教学秩序混乱。
(十一)一学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研活动或重大教学活动达5次以上。
(十二)教师在课堂上强行向学生推销教材、图书或其它商品,学生负反应强烈。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师风师德行为,在学生中影响恶劣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课堂教学二级教学事故:
(一)教师酗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被学生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二)因教师过失致使学生作业遗失,其数量超过班级人数1/2的。
(三)侮辱、贬损学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被学生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教师上课无故旷课,迟到、擅离课堂或提前下课10-30分钟及以上者。
(五)超过规定时间提交学期授课计划、教学日志、课程总结等达2周及以上。
(六)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多媒体教室、语音室等的设备损坏或丢失,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3000元及以上。
(七)一学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研活动或重大教学活动达3-5次(含3次)。
(八)未经分院(部)或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或私自请人临时代课1次。
(九)课前不认真备课,上课照本宣科,教学效果差,引起学生不满而投诉的。
(十)在上课过程中,对学生出勤情况和课堂秩序不加强管理,不能进行有效的教学组织,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学生无故缺勤率达30%以上,且教学秩序混乱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先对教师对提出书面警示,如果再次发生或没有按要求进行有效弥补改正,应当认定为课堂教学三级教学事故:
(一)未经批准,教师不按课程标准要求组织教学,情节轻微者。
(二)未经分院(部)或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上课地点。
(三)课堂教学资料(教案、授课计划、教学日志、学生记分册、学生考勤表)不全或内容不规范。
(四)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擅离课堂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的。
(五)教师衣冠不整,穿背心、拖鞋上课,体育教师不按规定穿运动服上课。
(六)上课期间,教师接打电话影响教学秩序。
(七)拒绝接受教学检查和听课的。
(八)授课计划、教学日志等教学资料不按规定时间上交。
(九)作业布置和批改没达到教学基本规定要求。
(十)在上课过程中,对学生出勤情况和课堂秩序不加强管理,不能进行有效的教学组织,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学生无故缺勤率达15%-30%,且教学秩序混乱的。
(十一)一学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研活动或重大教学活动达1次者,超过1次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实践教学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实践教学一级教学事故:
(一)学生在实习、实验、基本技能训练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达3000元及以上,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二)教师未向学生说明实验、实训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未要求学生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达3000元及以上,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三)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取消或更改课程标准中规定的实习、实验、基本技能训练等项目或内容达1/3以上。
(四)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1/2。
(五)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丢失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达3000元及以上,且影响正常教学。
(六)因管理不善致使整班学生实习、实验报告丢失,进而影响学生实践教学成绩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实践教学二级教学事故:
(一)教师未向学生说明实验、实训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未要求学生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等造成轻微财产损失(3000元以内)和人身轻微伤害事故。
(二)学生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实验、实习、实训时,任课或指导教师无故不到场指导、迟到达10分钟及以上,或早退10分钟及以上,或实验室管理人员课前未按计划将实验设备、仪器设备准备好,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造成实训教学混乱的。
(三)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丢失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达1000-3000元,且影响正常教学。
(四)指导教师对学生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未予以指导或指导不负责任,致使出现严重抄袭现象,且未及时发现和纠正。
(五)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1/4。
(六)因教师过失造成丢失或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影响学生成绩认定,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先对教师对提出书面警示,如果再次发生或没有按要求进行有效弥补改正,应当认定为课堂教学三级教学事故:
(一)学生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实验、实习时,任课或指导教师无故不到场指导,实践教学场所晚开门在5分钟以内的,超过5分钟按教学事故处理。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三)教师对学生实习、实验过程不认真考核,不按实践教学标准安排学生完成实习、实验报告,或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标准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基本技能训练、实习、实验。
(四)学生实习、实验报告批阅量达不到学生总数的1/3。
(五)因教师过失造成丢失或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实验实训期间对学生不考勤,不进行有效的教学组织,学生随意进出实践教学场所,且教学秩序混乱的。
第四章 考试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管理一级教学事故:
(一)试卷在命题、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教职工泄漏考试试题。
(二)试题审核负责人,未按规定对试题进行审查,导致试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或开考后30分钟内全部交卷。
(三)监考人员擅自缺席监考或拒不接受我司监考工作安排而影响集团总体考试工作的。
(四)监考老师在考场包庇、纵容作弊行为,或协助学生作弊。
(五)教师阅卷不按评分标准,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六)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七)以上行为如果触犯相关法律,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管理二级教学事故:
(一)考试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监考教师未及时领取试卷,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二)复习期间,任课教师有意泄露试题。
(三)不按时上交试题致使试卷的印制及分装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四)开考后监考教师无故迟到5分钟及以上。
(五)未经批准擅自请人代替监考,未造成恶劣影响。
(六)监考人员放松监考导致考场纪律差,或发现违纪和作弊行为不制止致使学生大面积作弊或考场秩序混乱。
(七)监考人员未及时认真清点到考人数以及收回的试卷份数,事后发现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导致影响学生成绩评定的。
(八)阅卷教师不按要求将试卷归档造成试卷丢失,导致影响学生成绩评定的。
(九)学生平时成绩无记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先对教师对提出书面警示,如果再次发生或没有按要求进行有效弥补改正,应当认定为课堂教学三级教学事故:
(一)开考前10分钟监考教师未到考场的按警示处理,开考后迟到5分钟内则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二)监考教师不填写、上交考场记录、学生签到册或试卷装订出错。
(三)监考教师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如看报纸、杂志等。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阅后的试卷、课程教学及学生学习情况分析表。
(五)考试后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送成绩。
(六)批改试卷、登录与报送成绩不认真,出现差错,造成更改学生成绩人数超过一个教学班人数的10%。
(七)教师试卷与上一年试题重复度不超过50%的;超过50%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教学管理一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管理部门因工作不负责任,试卷在印刷、分装、保管过程中遗失、泄漏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二)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考试成绩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三)教学管理人员上报学生学籍等信息出现漏报或严重错误(姓名、专业、年限、学生类别等),造成严重后果。
(四)教学管理人员未能及时落实上级及集团的相关规定和任务,未及时向师生下发教学课表,或未经审批擅自更改教学计划,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五)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虚假毕业证书或其他重要证书。
(六)管理人员涂改、伪造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证明,造成恶劣影响。
(七)有关管理人员及负责人未将相关教学规定、要求或通知等在规定时间内宣讲或安排到位,造成严重后果。
(八)有关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或与教学有关的学生违纪事件,有意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
(九)以上行为如果触犯相关法律,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教学管理二级教学事故:
(一)管理人员由于工作疏忽,错发毕业证书或其他重要证书,造成不良后果。
(二)管理人员不按学籍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学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三)管理人员错登或漏登学生成绩,造成学生未能按时重修或补考等后果。
(四)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要求管理试卷,造成试卷丢失,致使学生成绩无法核实。
(五)其它不遵守教学管理文件规定或未按时完成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六)教学单位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或与教学有关的学生违纪事件,未能及时核实、处理,造成严重影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先对教师对提出书面警示,如果再次发生或没有按要求进行有效弥补改正,应当认定为课堂教学三级教学事故:
(一)因教学管理人员过失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二)经批准同意的调课,有关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学生和老师,致使学生等待达15分钟(含15分钟)及以上。
(三)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资料。
(四)试卷印制、分装有差错,造成试卷缺少份数超过总份数的1%以上,且影响考试的。
(五)未按课程教学要求和教学工作安排组织学生考试。
第六章 教材管理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教材管理类一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单位不按计划填报教材供应计划或教材管理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开课2周以后学生均未拿到教材。
(二)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按申报计划订购的教材。
(三)因工作失误,错购教材造成经济损失达3000元及以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教材管理类二级教学事故:
(一)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开课2周以上仍有50%以上的课程无教材。
(二)教学单位对教材质量审核不严,致使不符合《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要求的或低质量的或盗版教材进入课堂。
(三)因工作失误,错购教材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3000元内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先对教师对提出书面警示,如果再次发生或没有按要求进行有效弥补改正,应当认定为教材管理类三级教学事故:
(一)教研室不按规定提交所需教材信息致使教材供应部门不能按时提供教材。
(二)选用的教材受到学生的质疑,经查证确有问题的。
第七章 教学保障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教学保障类一级教学事故:
(一)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设备损坏,导致停课达一周的。
(二)相关责任人因实验材料选择与使用不当,造成财产重大损失达3000元及以上或人身重大伤害。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教学保障类二级教学事故:
(一)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因工作失职,致使教学设施设备准备工作未完成,造成不能正常上课2天及以上。
(二)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于管理不善,致使教学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造成不能正常上课2天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先对教师对提出书面警示,如果再次发生或没有按要求进行有效弥补改正,应当认定为教学保障类三级教学事故:
(一)相关责任单位由于管理不严,致使教室管理员疏忽,造成迟延开门时间在5分钟以上,影响上课的。
(二)实验管理人员未按时准备好教师实验材料等,影响正常教学。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设备损坏,或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维修人员未及时修理,直接影响正常教学。
第八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受理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受理程序
(一)教学事故的受理:
1.通过检查、现场发现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受理。
2.由师生举报(或投诉)的教学事故由纪检监审处受理,举报(或投诉)人可直接向纪检监审处递交。
3.与老师个人相关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受理;与部门有关的教学事故由监审处受理。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务处对全校教学活动进行检查和监控,各教学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所管辖的教学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若有教学事故发生,应及时认定并处理。
2.教务处在组织教学检查过程中或日常教学管理过程中以及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属于教学事故的行为,由检查责任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填制《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交教务处,由教务处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属部门,并依照《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提出认定意见,同时报集团人事处备案。
3.各教学单位在组织教学检查过程中或日常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属于教学事故的行为,由检查责任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填制《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并依照《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提出认定意见交集团教务处,并由教务处报人事处备案。
4.凡举报教学事故的,举报人应出具对举报事件的书面说明材料,由举报受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制《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同时转教务处。
5.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责任人或知情人应及时主动向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6.《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中应明确列出事故责任人。重大教学事故,应附上有关当事人、事故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第二十六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若责任单位自己发现的教学责任事故,只处理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处理责任单位;集团层面检查发现的教学责任事故,除处理教学事故责任人外,还要处理教学事故责任所在部门。
(一)教学事故警示:对于情节较轻,没认定为教学事故,但需对当事人提出书面警示,在所承担工作津贴(如课时费、监考费等)中酌情扣除,同时报所属教学单位,并将结果纳入教学单位目标考核,如果教学单位自查发现,按程序处理的,不影响部门考核。
凡一学期累计受到2次(含2次)及以上教学事故警示者,视为一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二)一般教学事故(三级):由集团人事部门负责给予教学事故责任人扣罚200元课时津贴(行政津贴)和年终目标奖5%的经济处罚,对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扣发2000元目标管理奖。
凡一学年内累计发生2次(含2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三级)者,视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二级)。
(三)严重教学事故(二级):由集团人事部门负责对事故责任人扣罚400元课时津贴(行政津贴)和年终目标奖10%的经济处罚,并对事故责任人所属部门扣发4000元目标管理奖。
凡在一学年内累计发生2次(含2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二级)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四)重大教学事故(一级):由集团人事部门负责对教学事故责任人扣罚1000元课时津贴(行政津贴)和年终目标奖20%的经济处罚,并对事故责任人所属部门扣发8000元目标管理奖。
凡在一学年度内累计发生3次(含3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者,集团可直接解聘。
(五)对于一学年内有重大教学事故(一级)的教职工,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于一学年内有严重教学事故(二级)的教职工,本学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给予行政通报处分;对于一学年内一般教学事故(级)的教职工,由集团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给予行政通报处分。凡有教学事故的教职工,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资格。
(六)对因教学事故造成财产或其它经济损失,按集团相关规定由事故责任人赔偿。
(七)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一级)的责任单位,当年该单位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同时,该单位负责人当年年终考核也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八)教务处内部管理人员出现教学责任事故的,由监审处出面处理。
(九)各部门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对隐瞒事故真相、干扰调查工作,或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一般事故、严重事故或重大事故处分。
(十)所有教职工在教学事故中若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教学事故申诉
第二十七条 事故责任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平,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的程序如下∶
(一)事故责任人收到正式的书面处理通知后,在7天之内向集团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
(二)集团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两周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内”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参考本办法认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