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财务收支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不断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和《高等集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纪检监审处依法对集团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集团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加强对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集团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和专用基金等资金的各级财务单位,以及所属全资、参控股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由纪检监审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纪检监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审计、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审计、收入审计、支出审计、资产管理审计、负债管理审计、专用基金管理审计、资金结余及分配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等。
第七条 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集团的相关规定;
(四)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集团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保证预算完成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与最终实际执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差异原因是否合理。
第九条 收入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集团的规定依法组织各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滥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四)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收费票据,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票据领用、核销制度;
(五)事业收入是否按照国家和集团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是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支出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科研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是否真实、合法,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集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核算和结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无风险性投资等问题;
(二)应收和预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的问题;
(三)存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是否账实相符,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折旧的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
(六)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七)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报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八)资产的处置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九)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 负债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负债风险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三条 专用基金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集团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四条 资金结余及分配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情况。
第十五条 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三)年度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该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是否合理设置反映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财务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指标;是否定期编制反映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财务分析报告;
(六)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纪检监审处根据集团管理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报院长或分管审计院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集团相关部门或单位亦可根据其管理需要,提出财务收支审计委托计划,经其分管院领导和分管审计院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由纪检监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财务收支审计,一般提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或分管审计院领导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十九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于10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集团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 纪检监审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审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固定资产审计工作,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高等集团财务制度》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审计,是指依法对集团和所属单位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纪检监审处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和审批、检查、鉴定、核算、使用成效的考核和检查以及盘点、清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有效。
第六条对固定资产的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二) 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财务、使用、审计等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共同参与考察购置等环节的工作;
(三)新增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等物资的购置是否经过公开招标;
(四)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合规;
(五)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六)新增固定资产的购建是否依法签定合同,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并严格履行;
第七条对固定资产的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的减少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有无留用或私分现象;
(三)投资转出或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八条对后勤服务总公司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是否合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额计提是否正确、合法;
(三)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对固定资产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账、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三)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条对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固定资产产值率(总产值/学生总数)、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和其他资料,分析统计各类的比重、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应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方式方法
根据集团领导的安排和纪检监审处的工作计划,有目的有计划地对有关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审计。采用报送和实地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 报审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增减的相关资料:
1、固定资产增减的审批报告;
2、固定资产增减签定的合同或协议;
3、固定资产增加的购物发票和固定资产减少残值收益收据存根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4、固定资产增加的初步验收报告或固定资产减少的资产评估报告;
5、对招、投标固定资产增减项目还需提供:(1)招、投标文件;(2)最终标的核准单;(3)评标分析;(4)中标通知书。
(二)固定资产结存的审计资料:
1、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帐或库存帐;
2、报废、毁损、盘盈或盘亏的说明;
3、出入库审批及登记;
4、出售、转让、调拨的审批报告。
第十四条 纪检监审处理
根据现行法规实施审计,固定资产的购置未经集体采购和纪检监审处的签字,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审计中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纪检监审处有权通知设施设备处固定资产管理中心予以纠正,不予纠正者,纪检监审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并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考核与监督,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干部,促进和加强集团的财经管理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客观、公正和准确的评估评价干部在任期内的业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分清对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二级部门的财经管理,提高二级部门经费的管理使用效益,并为集团干部管理部门考察和使用提供依据。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届中审计、任期届满审计和离任审计三种方式。届中审计是指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届满审计是指任职期满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因为调动、辞职、免职、撤职、离退休等离开本工作岗位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以及院办企业经济实体的负责人。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进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予以配合,不得抵制、拒绝、阻挠和拖延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集团财经制度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效。
(三)所负责单位(部门)的经费使用是否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各项资金的收入与支出使用管理是否真实、合法、体现效益;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集团财务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私设“小金库”行为,有无违规违纪和严重损失浪费问题。
(四)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集团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的状况,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七)基建工程项目、仪器设备的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招投标。
(八)财务账目、物资设备等在干部工作移交时,交接手续是否完备、清楚。
(九)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十)集团有关部门和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处提出并报集团批准后,审计部门列入工作计划,采用自行审计或委托审计。对院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审计,由审计部门列入工作计划,报集团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由于工作需要,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列入计划而又需要审计的,由组织人事处与审计部门协商,报集团批准后安排实施审计。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于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前三日内,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两个月之内完成审计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前,计划财务处、接受审计部门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认真自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按时向审计部门提供接受审计部门干部任期内的下列资料:
(一)接受审计部门干部任期内部门各年度述职述廉工作总结。
(二)部门的财务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预决算;有关经济监督检查部门对该单位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及单位的纠正情况等。
(三)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四)任职期内的年度目标责任书和相关经济合同、协议及附件。
(五)任职期末资产盘点和债权、债务的资料及其交接手续。
(六)审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如二级部门党政联席会记录等。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如:提取被审计干部述职报告,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实物资产,调查走访等取得相关的审计证据。
第十二条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终结,审计部门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讨论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部门干部及审计委托人的意见。被征求意见者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分析、核实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计报告进行修订并提交院长或院务会审定后,将审计报告(正式件)送交审计委托部门,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和所在部门。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接受审计部门干部任期内组织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问题,以及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应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评价。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采用对比审查法评价干部在组织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即:将审计结果与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其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其任职前后的经济状况相比,力求准确全面。
第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部门)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确定被审计干部应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十七条 对被审计干部在组织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并应承担领导责任的,由集团作出行政处理;对被审计干部和其他人员违反财经法规,或违反党纪、政纪,或触犯刑律的,按有关规定移交集团纪检监察部门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在相关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接受审计部门干部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审计部门可以提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
(一)拒不提供财会资料的。
(二)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保证工程竣工结算质量,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集团及所属单位用各类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维修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网络、消防建设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集团纪检监审处对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建设、修繕工程项目审计的方式
(一)根据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竣工结算审计采取纪检监审处内部审计方式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方式,跟踪审计采取内审与委托审计协同审计方式;
(二)纪检监审处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质,且符合集团中介机构入围选聘办法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委托审计,纪检监审处对委托审计工作进行组织、监管。
第五条建设、修繕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
(一)单项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根据工程建设情况,采取验收付款或结算审计后付款的方式;
(二)单项在5万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由集团抽取校内外专家组成审计小组,对项目进行内部审计后付款;
(三)单项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采取聘请第三方工程审计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后付款;
(四)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应签订可调价格施工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需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则施工合同签订前,应将完整的施工方案、施工预算、合同草稿等相关资料报纪检监审处审核。
第六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二)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为重点;
(三)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和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审计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四)审计工作遵循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客观公正、职业谨慎和廉洁奉公。
第七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前,基建办应向纪检监审处报送项目施工合同,以便组织项目审计工作。
第八条 需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建设、修缮工程项目,集团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决算和销项手续。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审计费用依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内容及要求,参照国家及四川省有关收费标准计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参与集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施工、监理、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应遵守集团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纪检监审处主要职责
(一)纪检监审处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审计的组织、实施、协调、评价等工作;
(二)根据集团年度工程项目规模大小,制定工程项目审计的工作计划;
(三)负责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实施工程项目审计;
(四)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聘任工作,签订委托协议;
(五)负责监管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工作职责和执业行为,确认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合同的情况;
(六)负责组织召开由基建办、监理、施工等单位组成的联席协调会议,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七)履行工作职责,遵循审计程序,及时提供各种审计信息和资料,确保整个审计工作正常运行;
(八)积极配合和支持基建办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做好与纪检监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审查工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审定工程造价、出具审计意见;
(四)及时向纪检监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征求纪检监审处意见;
(五)按照集团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立项程序是否合规,立项资料是否齐全;
(二)工程项目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合法,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投资问题;
(三)所签合同、协议的内容是否全面、合理、合规;
(四)隐蔽工程资料、工程变更资料及现场签证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合规;
(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六)工程竣工结算书、竣工图及说明书资料是否齐全、合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 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七)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真实,工程项的价格是否合理,有无虚列工程、套取资金、 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
(八)计取各项费用、执行政策文件及选用定额是否准确、合规;
(九)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 纪检监审处在对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基建办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工程相关资料,审计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能再补充相应资料。
第十五条 送审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基建办对送审资料应发表明确、具体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等;
(二)施工项目通知单、施工任务书、施工图纸、施工说明等;
(三)招标文件(含招标清单)及招标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投标 清单)及投标澄清文件;
(四)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等;
(五)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量计量及项目验收单,工程变更、经济签证、技术核定 等工程施工资料。以上资料内容必须详实、完整、准确,由工程管理、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对资料发表明确、具体意见,并签字盖章;
(六)材料购置清单、主要材料质检单、材料计价单等相关资料,经招标的提供招标文件及评、定标办法等相关资料;
(七)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八)竣工图(工程管理、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结 算书等相关资料;
(九)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基建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核实,工程竣工后由基建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办对施工方报送的技术签证、经济签证和签章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后将结算资料报送纪检监审处;
(二)纪检监审处收到报送的资料后,初步审核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计立项,要求第三方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意见初稿。基建办及施工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应及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三)纪检监审处在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基建办、施工单位等召开联席协调会议,对审计初稿及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审核结束后,纪检监审处组织基建办、施工单位等共同定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纪检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