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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本质特征,是职业院校办学的基本模式,是高职院校办学方向和特色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推动我司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提升我司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我司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成都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鼓励办法(试行)》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人才培养为导向,实现人才链、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衔接,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司与政府机关、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双师建设、科研及技术服务、社会及职业培训、招生就业、创新创业以及文化传承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产教融合处是我司校企合作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搭建校企合作资源共享平台,做好校企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以及校企合作项目的审核、跟踪、监督,并对合作成果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司总体发展目标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拟定并组织实施我司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规划、实施计划和方案,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
2.加强与政行校企联系,依托“四川现代农业职教集团”,搭建资源共享平台,积极组织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深度合作模式。
3.指导协调我司各部门(单位)校企合作工作,推进我司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加强对跨部门(单位)的校企合作项目统筹协调和管理。
4.负责组织我司校企合作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管、考核、验收以及校企合作数据收集统计上报。
5.负责我司校企合作重大协议的起草、协议(合同)的备案与管理,以及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档案管理。
6.负责我司校企合作有关交流、研讨、总结表彰等,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7.负责统筹校企合作项目的经费预算,监督项目承办部门资金执行情况。
8.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省、市产教融合型项目,以及企业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
第五条 承办部门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和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推进、拓展、落实等工作,每个合作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指定一名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项目实施。
主要职责是:
1.按照我司发展规划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能职责,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规范校企合作各项工作。
2.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积极联系合作企业,引进优质合作项目(要求每个专业都有校企合作项目),并做好项目立项申报组织工作,明确项目具体负责人。
3.负责拟定《校企合作协议书》,按照我司合同审批流程签批后及时报产教融合处登记备案。
4.负责校企合作项目过程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5.负责开展订单培养、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组织行业企业人才需求调研工作,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指导、管理及考评工作,与企业共同做好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开展专业共建、人才共育、校内外实训基地共建、教师挂职锻炼、社会服务、科技研发等校企合作活动。
7.负责本部门(单位)校企合作中的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我司财务规定执行。
8.做好本部门(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相关资料归档,及时通
报本部门(单位)校企合作信息,接受我司的考评和验收。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科技处、继续教育中心、计划财务处、项目建设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组织人事处、安全保卫处、信息技术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能职责负责校企合作中职责范围内各项内容的审核、检查、考核,并根据校企合作项目的需求,参加校企合作项目论证和评审等工作。同时配合承办部门做好相关校企合作方面的协调、服务和保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工作的推进和协调。
第三章 合作条件及内容
第七条 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拟合作的项目应符合我司定位和发展需求,校企双方应具备项目合作的硬件或软件实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行业特色明显的中小型企业及校友企业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企合作企业或合作项目不予引入我司:
1.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的企业或项目;
2.能耗大、噪音大、污染大的大型生产企业或项目;
3.对在校师生安全存在隐患的企业或项目;
4.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的项目;
5.占有我司资源量与该项目在产、学、研方面的绩效明显不匹配的项目;
6.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
第八条 校企合作的内容涉及人才培养过程的各环节,具体包括: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建设、双主体育人、技术开发与服务、招生就业、员工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具体项目包括:产教联盟、共建专业、共建实训基地(室)、资金设备捐赠、现代学徒制、企业(大师)工作室、产业集团等。
第四章 合作项目管理
为推动校企深度合作,促进教学、科研全面提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司对校企深度合作项目实施目标管理,实行项目立项、审查、批准制度。
第九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校企合作项目分为常规备案项目和申报立项项目。
常规备案项目。指由一个承办部门独立完成,占用我司资源较少的校企合作项目,如课程开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教材编写、学生实习、师资队伍建设、社会培训、科研及社会技术服务等。由承办部门报分管领导审定后,自行签约并实施,协议签订按我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执行合同签订流程时应在产教融合处核发合同编号,签约2周内,报产教融合处备案(复印件即可)。
申报立项项目。指占用我司资金、设备、房屋资产、师资队伍等体量大,对我司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有重要影响的项目,以及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二级集团参与合作的项目,如产教联盟、共建实习实训室、共建专业、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现代学徒制、企业(大师)工作室、产业集团等。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立项审批。
1.项目申报:立项项目按“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原则,由承办部门根据部门校企合作情况自主申报或由产教融合处指定承办部门申报,承办部门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立项申请书,由承办部门对项目负责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具体推荐意见,报产教融合处办理立项手续。
2.项目审查:产教融合处初审通过后,由产教融合处牵头组织校内外专家召开评审,评审主要内容为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预期效益可实现性,同时根据项目涉及资金、资源以及产出绩效,将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要项目和重大项目。
3.项目审批:需上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审定的项目,提交立项申请书和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我司决策程序提请审议。
4.项目立项:项目审查审批通过后,由我司下达校企合作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条 协议(合同)的管理
1.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校企双方必须签订合作协议,承办部门应按协议规定加强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
2.合作协议由承办部门负责拟定,一般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
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和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合作项目占有我司资源(房屋资源、设备资源、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以及承担责任;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协议生效时间、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3.校企合作项目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为1~3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通过招投标遴选的校企合作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协议到期后,校企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按我司合同管理办法续签协议。
4.承办部门按我司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执行合同签订流程时应在产教融合处核发合同编号,签约2周内,报产教融合处备案(复印件即可)。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及过程管理
1.《校企合作协议书》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启动项目,涉及我司投资的合作项目按照我司《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2.承办部门要在建立健全部门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项目运行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3.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应经常到合作企业实地走访调研,开展相关工作交流,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4.合作过程中,因条件发生变化,合作内容和预期目标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提出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申请,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产教融合处,经我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因不可抗拒力量导致项目不能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与企业进行协商妥善解决直至终止合同,并形成书面材料报产教融合处。
5.每学期末,各承办部门将本学期常规备案项目和立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梳理,并将结果报送产教融合处。
6.我司《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与《校企合作协议书》一同作为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的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产教融合处每年对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的使用情况,合作单位提供设备到位情况,学生在合作单位实习实训情况,人才培养情况,合作单位对项目承办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反馈,项目已取得的阶段性合作成果等。
7.立项项目实行中期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时起,项目实施时限过半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中期报告,经项目承办部门审核认可后,报产教融合处组织中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我司报告。
第十二条 立项项目的经费及资产管理
1.由企业等其它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则上由项目组按合作协议或校企约定实施,做到专款专用;我司投入费用,严格按我司财务制度要求规范使用。开放服务收入中我司的收益部分按我司横向科研项目财务制度进行收支,不得帐外运行或私设小金库。
2.各部门(单位)接受合作方赠与的设备等须签订捐赠协议并在协议中附明细清单。校企合作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双方应明确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我司的仪器设备,也应报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帐手续。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我司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合作企业进行处置,承办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3.知识产权管理。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成果(包括著作、专利、商标等),其知识产权按协议规定执行,同时纳入科技处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立项项目验收
1.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期满,承办部门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向产教融合处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资金台账、财务绩效报告及项目合作成果相关佐证材料。
2.项目验收由产教融合处组织实施,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项目验收结束后,相关材料由产教融合处存档,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二种,同时根据项目成果情况给予重大、重点、一般项目评级动态调整,“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将责成承办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限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办理验收申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1)未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校企合作协议书》中规定的合作内容;
(2)提供的材料数据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无中期报告等;
(3)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4)未进行申报审批,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
3.因非主观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与企业进行协商,并于项目到期前1个月经承办部门审批同意后向产教融合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领导审批后可延期完成,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五章 激励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经考核“通过验收”的校企合作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成员按照我司《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考核办法》(附件2)执行绩效考核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工作,将教师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取得成绩,作为评优评先、岗位晋级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工作纳入部门(单位)年度目标绩效管理,由产教融合处牵头进行考核量化评分,对完成校企合作任务较好的部门给予绩效奖励。
第十七条 对校企合作工作推诿、不主动履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损失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给予扣减目标考核和奖励绩效的处理。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书面通知产教融合处,给我司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及承办部门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无故不申请验收的立项项目,以及因主观原因导致未通过验收的立项项目,我司将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项目申报,并收回项目立项的奖励经费,同时给予承办部门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以我司或部门(单位)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由产教融合处负责解释。
附:1.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申报流程图
2.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考核办法
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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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申报流程图
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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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全校教师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的积极性,通过优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激励机制,达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我司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内涵式发展,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1.在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以下简称“我司”)产教融合处立项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
2.我司评选的校级“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先进个人”。
3.校企合作中合作方捐赠资金(或设立奖助学金)和捐赠仪器设备等。
4.教改、教材、科研、社会服务等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按我司有关政策执行。
二、考核原则
1.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以立项文件和验收申请书为依据,以一个项目为单位按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分级认定。
三、考核程序
(一)产教融合工作考核程序
1.产教融合工作申报以自然年度为单位,原则上每年10月进行申报登记。只受理当年或上一年度未申报的产教融合工作,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2.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产教融合处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和证明材料。
3.未立项的校企合作捐赠由经办人向产教融合处提交相关申请和证明材料,立项项目中的校企合作捐赠由项目负责人申报。
4.产教融合处对申报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进行登记、核实、认定、公示后,报我司进行审批。
(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先进个人考核程序
1.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先进个人申报以自然年度为单位,原则上每年10月进行申报,先进个人由二级集团根据教师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中的贡献度进行推荐。
2.被推荐的先进个人填写推荐表,并提供佐证材料,经所在二级集团审核后,由二级集团将材料报送至产教融合处。
3.产教融合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推荐的先进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先进个人。
4.产教融合处将复查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我司审批。
四、计分标准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计分
级别 |
分类 |
立项 (分) |
通过验收 (分) |
到账经费分值 (分/万元) |
备注 |
院级 |
一般项目 |
—— |
80 |
15 |
1.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相应立项文件、结题证书等证明材料。 2.项目负责人在立项时和验收后需提供贡献率分配表,结题后给予一次性计分和认定。无故延期结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奖励。 |
重要项目 |
20 |
120 |
重大项目 |
40 |
200 |
市级项目 |
40 |
200 |
省级项目 |
80 |
300 |
国家级项目 |
100 |
500 |
校企合作捐赠资金和设备,按照资金总额和设备估值计算 |
五、奖励标准
1.教职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奖励按我司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执行。
2.对被评选出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先进个人,由我司统一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按我司教职工表彰奖励办法执行,并在职称评审等同院级优秀教育工作者予以加分。
六、结果应用
1.作为教职工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2.作为教职工职称评定、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附则
本办法由我司产教融合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