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科研管理工作,保证集团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科技部、档案局联合颁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相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科研档案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以利开发利用。
第四条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集团各有关单位应把科研档案工作与科研计划管理、课题管理和成果管理紧密结合。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与科研管理部门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五条科研管理部门(科研与技术推广处,高职教育研究所)要把科研档案工作列入本部门的发展计划,每年从本部门科研经费总额中拨出一定的数额作为科研档案工作经费。
第二章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六条各承担项目部门或个人要按照科研工作程序,完成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每一项科研活动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条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1、科研准备阶段:科研课题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和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2、研究实验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计算材料,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材料,设计文件、图纸,关键工艺文件,重要的来往技术文件等。
3、总结鉴定验收阶段:工作总结,科研报告,论文,专著,参加人员名单,技术鉴定材料,科研投资情况,决算材料等。
4、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
5、推广应用阶段:推广应用方案、总结,扩大生产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生产定型鉴定材料,转让合同,用户反馈意见等。
第八条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1、实行由科研课题(项目)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的责任制。每项科研项目(包括中断或取得负结果的项目)完成或某部分结束后,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经审查验收后归档。科研人员应负责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并作为对其进行考核的内容之一。
2、科研文件材料应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研究周期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归档。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定稿),根据需要可复制若干份。
3、凡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要做到审查手续完备,制成材料优良,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洁,有利于长久保存,禁用字迹不牢固的书写工具。
4、凡是几个部门分工协作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由主办部门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部门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部门保存。
第九条集团对已完成的每个科研项目进行鉴定、验收之前,必须对准备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审查验收。科研文件材料归档不符合要求的成果项目,不得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条集团科研管理部门和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工作。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