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为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集团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等上级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及各兄弟单位的做法,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我司有关财务纪律和开支手续,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作它用;本着勤俭搞科研的精神,做到科学、合理,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纵向、横向和院级科研经费三类。
1.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上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直接下达给我院的各类项目经费,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课题,须在合同书的承接单位中有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名称并盖有单位公章。
2.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或合作研发的项目经费以及各类科技捐赠经费等。也包括未以我校名义参加申报、由对方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中转拨给我院有关科技人员的经费。
3.院级课题经费:我司专项划拨的科研配套、院级课题经费等。
第一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进入集团科研账户,按课题单独建账(院内课题除外),实行专款专用。年终按项目要求进行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科研经费统一由院科研与技术推广处、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凡要汇入集团科研账户的项目经费,项目主持人(或承担人)应事先通知拨款单位汇款给“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并在用途栏中写明收款单位、项目名称及编号。未注明的款项,项目主持人应持有关证明文件,经科研与技术推广处审核后通知计划财务处注明使用人。
第五条 科研经费汇至集团后,由科研与技术推广处和计划财务处确定经费科目,由项目主持人办理经费使用手续。凡需转拨的经费到院后,持转拨依据和对方开户银行账号,经科研与技术推广处审批后,方能办理转款手续。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开展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主持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实可行的项目预算。
第八条 由集团提供的科研经费,参照纵向经费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但不能提留管理费和立项费。
第九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十条 科研经费管理职责的划分:
1.项目主持人要根据研究计划编制经费预算计划和决算,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集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使用经费,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经济与法律责任。同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范围和报销凭证内容的真实性。
3.财务处负责到院经费的专门审核,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节余经费的结转。
4.科研与技术推广处负责入账经费的分类、院内科研经费的审核、报账、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每年对项目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列出当年结题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根据经费下达部门要求,由课题组会同计划财务处做出项目经费开支决算。
第十二条 任何课题在执行中,有下列情况者,将给予中止或撤销项目(课题)或限期整改经费使用情况,并通报全院。
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计划研究内容,以及转向研究或延长课题完成时间。
2.经费使用方向与课题研究内容不一致,或在使用中与合同计划不一致,而事先未经课题下达单位同意的开支。
3.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或本办法规定的开支内容,以及虚报冒领,发票与实物不一致者。
4.有违反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职业道德标准的行为。
第十三条 课题主持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同意中止的项目,项目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科研下达单位的要求比例退还。
第十四条 课题主持人调出,没有特殊情况,经费原则上不拨出,需在原单位报销开支,可以委托或转至课题新的主持人或课题组其它成员进行经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院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对中止、撤销的项目,由科研与技术推广处通知项目组、计划财务处停止经费使用,项目组在一个月内提交经费结算的书面报告,节余经费由集团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意见进行处理(或列入集团科研基金)。
第十七条 被撤消项目的经费,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需退还全部拨款。
第十八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大型用具用品,均属集团财产。人员调离或离退休时,或课题结束后,主持人应及时清理交还集团,或由主持人所在单位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进行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样机等以及原材料、零配件、出版物等价转让或销售的收入,均应上缴集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过程中的产品、实验动物、试验材料、设备以及科研收入一律不得据为己有,项目结题后写出书面材料,说明上述实物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使用科研经费进行面积较大的良种示范与繁殖,必须进行全成本核算,其收入上缴院财务,首先进行成本返还,剩余收入由项目(课题)组自主支配。
第二十二条 凡属有偿计划项目的经费开支,课题组必须严格控制经费使用,保证按期将偿还部分经费返还任务下达部门。
第三章 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与报销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开支(包括借款和报销),需由项目主持人申请,分管副院长及财务审核后方能报销;院内科研经费开支(包括借款和报销)还需经科研处审核后,方能报销。科研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直至课题计划结束,但不得提前开支或超支,否则,计划财务处有权从项目主持人其它项目经费中扣除超支款,或追究项目主持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项目主持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签,报科研与技术推广处核准后方能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借款或报销审批手续。
1.拨给协作单位的该资助项目的科研协作费。
2.科研成果评审、鉴定费和现场验收专家酬金及项目论证费。
3.科研临时用工的工资和科技人员的返聘费用。
4.2000元以上实验室的简单改装费。
5.购置仪器、设备费。
6.购置实验用动物。
7.旅差费、学术会议费。
第二十五条 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并经分院同意、科研与技术推广处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方予办理借款手续。对于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从该项目原计划资助用于国际合作交流的专项经费中开支。所有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者,应将相关资料交由分院(部)资料室保管共享,并召开专题通报会后,由部门领导签字证明,再按相关程序报销。
第二十六条 与鉴定或验收科研成果有关的各项开支,由项目主持人在申请鉴定或验收成果的同时,将所聘专家的技术咨询费、评审费列出清单,报所在单位和科研与技术推广处审核。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组需要召开的各种科研会议,需支付项目经费的,必须由主持人提出经费支出预算和详细的支出范围,报科研与技术推广处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本人报账(借款)由所在分院(部)或处(室)领导审签、项目参加人验收或证明;项目参加人报账(借款)必须事先由主持人签字,然后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审批。
第二十九条 购实验用大型动物必须在科研与技术推广处办理登记手续,项目结束后集团有权进行调配。
第三十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须经院图书馆或所在单位资料室登记,并签章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一条 课题立项时计划安排的仪器设备费,须用于仪器购置或仪器的维护,设备费应从项目经费中单列管理,由总务处监管。
第三十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凡购买2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必须提交论证报告,经科研与技术推广处、总务处审核,主管科研院长批准后,报总务处办理相关购置手续。凡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到总务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入账后方能报销。
第三十三条 科研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时,均应也具合法的凭证(国家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或其它正规票据等)。
第三十四条 凡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设备费、加工费时,应提交科研协作合同、设备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作为财务审核报销依据。
第三十五条 在院外基地、农场、园艺场、畜牧站进行的课题,年终由有关财务部门做出课题经费支出结算表,送各课题主持人审核签字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 凡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试剂、药品等一次性超过1000元以上,应采取转账或汇款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科研经费列支范围及标准
第三十八条 科学研究经费,指科研项目确立后,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与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人员费、科研业务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及大修理和协作研究开发。
(一)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有关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包括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有关人员劳务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院内项目不能超过20%)。
(二)科研业务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办公费、能源材料费、旅费等。
1.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包括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种植养殖费)、肥料、药品、试剂、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整理等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鉴定、计算等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科研项目合同中必须明确注明试验外协事项。
4.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所生的费用;
5.科研办公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办公用品及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6.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7.差旅费,指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过程中所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项目经费中,差旅费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出30%。另外,院级课题项交通费不能超过经费总额的15%。
8.资料、讲义印刷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及录音、录像、照片、复印、印刷等费用。
9.论文印刷费及版面费(不含稿费)。指项目研究所撰写出的论文、报告等的印刷费及论文的版面费。
10.邮寄费,指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用。
11.电话通讯费,指入网费、通信费、传真费等仅限于向外争取的科研经费。
12.知识产权事务费,指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13.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其开支仅限于《国家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必须进行鉴定、验收和科技项目的支出费用;
14.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科研业务费中原则上不含国际交流费。如确实需要与国外进行合作交流的项目,应向下达项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支。
纵向课题必须列入预算,未列入预算必须报上级拨款部门重新审批。
15.特支费:主要用于与外来项目有关的业务联系外出租车、接待用餐、专家咨询、培训进修等有关学术方面需要的开支(仅限于向外争取的科研经费)。另外院级课题与项目有关的餐费不能超过经费总额的15%。
16.其它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三)设备购置费:指研究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和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费用。
1.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应严格按申请书所填设备内容购置。
2.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项目开支。若是项目的,且立项时已列入经费预算的,经资助方批准并经科研处核准后,按专控商品规定报批购买。
3.在已获准资助的项目中,凡依据项目实施要求需添置的仪器、设备已列入经费预算的,经费到校后应将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及时购置到位,提高科研实验手段。
(四)修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和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和设备维修费等。
(五)协作研究开发支出,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协作研究开发支出必须列入预算。
(六)保证金:为了保证项目的完成质量,保证项目结题后的专利申请、维持或成果的出版、鉴定、验收、报奖及成果开发与推广所需的经费。纵向项目留存10%的保证金、横向项目留存20%的保证金,在项目办理结题手续后方可使用(报销)。
(七)项目管理费,指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为科研项目服务的管理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
1.主要用于集团公共资源使用费和集团科研处作为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在研期和结题后的跟踪、开展科技活动及科研成果、论文、著作奖励等的费用。
2.管理费提取额度与分配比例:管理费根据年度项目经费(不包括我司自筹科研经费)到位额由我司统一提取,与科研项目年度拨款同步按比例分年度提取。各类项目到账经费1万元以上的均按5%比例提取管理费。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决算和结余的分配
第三十九条 项目(课题)按计划完成并经过鉴定或验收后,1年内必须办理结题手续。横向项目(课题)结余经费的40%作为集团的科研基金,60%作为项目组自行处理;纵向项目(课题)结题后,结余经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主持人有其它在研课题时,经费合并。
2.无在研项目(课题)时,所余经费可继续用于科学研究,但必须在5年内结束,否则结余经费收作我司争取项目(课题)的周转金,财务部门注销该项目帐户。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集团有权按照校内项目管理办法予以结账。
第四十条 由集团各种基金资助设立的项目,项目结束后,剩余经费结转为集团科研发展基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项目”与“课题”的内涵一样;所称的“公共资源”指图书、网络及集团综合服务体系等。
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合同项目若涉及国家相关税种,按国家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纳税。凡项目组在经费支付方式上涉及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 课题主持人、参加人及协作人员所在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犯财经纪律行为,所在单位的管理、财务人员有权抵制和越级反映。
第四十四条 对于从事对外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揽工程项目等技术服务收入,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技术推广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