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4-12-04 点击数:

为充分调动集团各部门(单位)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促进目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分为两类:一类为教学单位, 一类为非教学单位。

二、目标考核机构

集团目标管理领导小组。

三、目标体系的构成

(一)基本工作部分

各部门(单位)基本工作是指围绕集团年度中心工作,根据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要求,需要完成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重点工作、特色及亮点工作部分

1.重点工作

重点工作是集团年度基本工作中需重点推进的工作项目。

2.特色亮点工作

各部门(单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在效能管理、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特色鲜明,典型经验与做法在市级及以上会议交流、推广,或受到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领导专门批示、表扬、报道、宣传的,视为工作中做出特色、亮点,可在年终向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申报特色亮点工作认定。

四、工作目标的制定

(一)基本工作目标的制定

1.非教学单位目标任务的制定程序

非教学单位根据集团的总体战略规划和集团年度工作要点,结合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及职能职责,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由集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集团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备案。

2.教学单位目标任务的制定程序

教学单位根据集团的总体战略规划与年度工作要点,结合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职能职责,及集团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的目标任务,形成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由集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目标办备案。

(二)重点工作目标的确定

年度重点工作目标是由集团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年初集团工作计划及要点要求,确定本年度集团重点推进的工作内容,并向相关部门(单位)下达的工作目标。

五、工作目标的考核方式:

(一)基本工作目标

1.教学单位考核方式:自我评价+职能部门评价;

职能部门评价:由教务处、科研处、学工部(团委)、安全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宣传统战部、招生就业处根据其工作要求对教学单位年度相关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基础部基本工作由教务处、科研处、安全保卫处、宣传统战部根据工作要求对其年度相关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中职部基本工作由学工部、安全保卫处、招生就业处根据工作要求对其年度相关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2.非教学单位考核方式:自我评价+教学单位评价

教学单位评价:目标办年终组织各教学单位对非教学单位工作效能、工作作风、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测评。

(二)重点工作目标

重点工作目标由工作牵头部门实施考核。

六、工作目标的考核计分:

(一)基本工作考核计分:

1.教学单位基本工作总分100分(自评50分,职能部门评价50分)。

职能部门对教学分院评价分值分配:教务处15分,学工部10分,科研处5分,安全保卫处5分,招就处5分,计财处5分,宣传统战部5分;

职能部门对基础部评价分值分配:教务处35分,科研处5分, 安全保卫处5分,宣传统战部5分;

职能部门对中职部评价分值分配:学工部20分, 安全保卫处20分,招生就业处10分;

2.非教学单位基本工作总分100分(自评50分,教学单位评价50分)。

(二)重点工作考核计分

1.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工作的部门(单位)实行院内通报扣分制,扣减其基本工作分。

2.对重点工作完成出色的部门(单位)实行加分,由工作牵头部门根据考核指标报目标办实施加分,加分总分不超过5分。

(三)特色亮点工作考核计分

对在工作中做出特色、亮点的部门(单位)实行加分,年终根据各部门(单位)的亮点及特色工作申报情况,由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加分分值,总分不超过5分。

(四)其他扣分

1.各部门、单位凡在党风廉政、安全稳定责任事故、计划生育工作等方面有违反制度要求受到查处的,每起事件扣基本工作目标总分10分。

2.各部门、单位受到院内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其基本工作目标总分1分;若受到市级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基本工作目标总分3分;受到省级及以上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基本工作目标总分5分。

3.各部门、单位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若发生行政责任事故或教学责任事故的,按《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行政事故的界定及处理办法》、《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及扣分:重大责任(教学)事故每项扣年终基本工作目标总分5分、一般责任(教学)事故每项扣年终基本工作目标总分3分、工作失误(教学违规)每项扣年终基本工作目标总分1分。

4.各部门、单位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若因履职、服务不到位接到投诉或通报的,经调查属实,每次扣其年终基本工作目标总分1分。

5.经集团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确因政策调控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和推迟完成的目标项目,不予扣分。

七、工作投诉和通报

(一)为提高各部门、单位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工作投诉制度,根据归口管理、分类处理的原则处理各类投诉。

(二)投诉处理工作由集团监察审计处负责,由相关部门、单位协助调查处理。

(三)对未按工作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部门,牵头部门(单位)在实事求是、有理有据的情况下,可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目标办实施通报处理。

(四)各部门(单位)在制定年度目标任务过程中,若出现避重就轻,不全面、不科学、不负责的情况,对集团总体工作产生负面影响,经集团领导同意,由目标办实施通报处理。

八、考核程序

(一)自评

每年12月31日前,各部门、单位据实针对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工作、重点工作、亮点与特色工作)撰写自评报告,报目标办。

(二)他评

相关牵头职能部门依据考核标准,结合各部门(单位)全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各教学单位对非教学单位工作效能、工作作风、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目标办组织抽查

根据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的要求,目标办组织对部门、单位全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考评。

(四)结果汇总、审核

目标办汇总各部门、单位的年终目标考核结果,报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形成各部门、单位的目标基本得分。

(五)院领导加分

院领导依据全院所有部门(单位)全年工作成效进行评判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院领导评分(去掉最高与最低分)的平均分计入各部门(单位)目标得分。

(六)结果确定

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工作得分(目标基本得分+院领导加分)经集团党委会审定,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九、考核结果

年度目标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合格与不合格等次的确定:年终目标分值在80分及以上为合格,分值低于80分为不合格。

优秀等次确定:遵循向教学一线单位倾斜原则,按分值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教学单位前3名为目标考核优秀单位,非教学单位前6名为目标考核优秀单位(若有分值相同单位,由党委会研究确定排名)。

十、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集团授予 “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得奖单位奖金奖励(奖励标准:教学单位3万元人民币, 非教学单位1万元人民币)。

(二)集团根据各部门(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得分分值计发目标奖。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不享受目标奖。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不能评优。

十一、本办法由目标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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