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集团学生奖助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对原《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成菠菜〔2017〕75号)同步废止。
附件:1.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2.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3.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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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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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籍在读的全日制高职优秀学生。自考、成人大专、1+2中职阶段、五年一贯制中职阶段、到外校交换学习的学生不参加奖学金评选。我院留学生奖学金评定按照《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留学菠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成菠菜〔2019〕80号) 执行。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省市专项及集团奖勤助补专项奖励资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集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各分院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纪检监审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及团委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研究部署评审工作具体事宜,审议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任主任,成员包括分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生处副处长、院团委书记、学生资助中心主任、学生科长、教师代表、辅导员和学生代表,具体负责全院学生奖学金审查工作。
第五条 分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分院领导任组长,学生科科长、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组织开展本分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不少于班级总人数10%的学生代表任成员,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成员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负责开展班级奖学金评议工作。
第三章 奖学金种类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种类:
1.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各分院择优推荐,集团根据下发名额按学年进行差额评选。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按学年根据分院参评总人数划分名额(由集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进行评选。
3.集团奖学金。集团奖学金分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
等奖学金,按学期评选。各班级严格按照集团奖学金分配比例确定各等级名额(不足一名的遵循四舍五入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选,做到宁缺毋滥,真正发挥奖学金示范引领作用。奖励标准和分配比例如下:
奖学金等级 |
奖学金标准 (元/人·学期) |
班级名额 (名额=班级人数*评选比例) |
一等 |
1000 |
2% |
二等 |
600 |
4% |
三等 |
400 |
7% |
4.社会企业奖学金。根据出资人意愿评选。
第四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集团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情况;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年限为二年级(含二年级)及以上;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0%(以分院为单位排名),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曾获得集团一等奖学金。
7.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素质学分名列前茅。
8.按照上级部门给定名额,根据申报人员情况择优确定。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集团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情况;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年限为二年级(含二年级)及以上;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与综合成绩排名原则上都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以分院为单位排名),在校期间获得一次集团三等奖学金及以上。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院级表彰奖励;
7.家庭经济困难,在参评学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集团奖学金申请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无缺勤、晚
归、夜不归寝、校外租房等违纪违规行为;
3.热爱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所有课程无不及格科目,具体分值要求如下:
4.积极参加集团、分院、班团文明建设,主动参与社会实践和各项文件活动,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综合素质分数位于班级前列并达到合格及以上。
5.学习成绩占70%,综合素质学分占30%,按折合后的综合分数排名先后评选。
6.成绩要求
等级 |
学习成绩(学期) |
一等奖学金 |
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不低于75分) |
二等奖学金 |
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不低于70分) |
三等奖学金 |
平均成绩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社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审
第十二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1. 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班级奖助学金
评议小组组织开展奖学金评议工作,将评议通过后的拟推荐名单在班级公布并报分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
2.分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班级推荐学生相关材料进行评审,通过后将拟推荐名单在分院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集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3.集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奖学金评审会议,审查分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通过后报集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4.集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将拟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异议后按要求报省教育厅或集团发文执行。
第六章 发放
第十四条 学生奖学金由各分院、学生处配合计划财务处按相关要求一次性以打卡方式发放,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2020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执行,原同类文件同步废止。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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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和《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享受国家资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在籍在读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分院评审和集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集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各分院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纪检监审处、计划 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人,领导、监督、审核学生奖奖助学金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负责人任主任,成员包括分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生处副处长、院团委书记、学生资助中心主任、学生科长、教师代表、辅导员和学生代表,具体负责全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 分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分院领导任组长,学生科科长、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组织具体开展本分院学生贫困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不少于班级总人数10%的学生代表任成员,成员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负责开展班级贫困学生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集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积极参加集团各项活动和相应社会公益活动;
5.生活简朴,不酗酒、不参与赌博、不在公共场合抽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从低到高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三个等级。
1.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农村家庭收入以务农或短期务工为主,供养人口多,主要劳动力少或主要劳动力体弱多病的;
(2)城镇家庭父母无固定工作,收入较低,家庭供养人口较多的;
(3)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4)经分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特困供养学生,有少量遗产或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困难的;
(2)建档立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但家庭经济有明显提高;
(3)家中有3人及以上子女,其中有两人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以务农为主或城镇低收入家庭;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自然灾害,财产受重大损失的;
(6)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7)经四川省困难学生数据库或集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特困供养学生,无遗产或无任何经济来源;
(2)建档立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家庭经济仍然非常困难;
(3)父母双亲重病或残疾几乎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的;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4)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家庭,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以务农,主要劳动力弱或患病,供养人口多,或有二个及以上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
(5)经四川省困难学生数据库或集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九条 符合第七、八条,但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有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
2.家庭临时困难不足以影响学业;
3.提供虚假家庭经济情况或夸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由班级评议小组、分院评审小组、集团评审委员会和集团评审领导小组共同完成,申请人可向分院提供上一学段资助情况,家庭房屋、家庭成员和相关贫困证明或证件(如儿童福利证、残疾证、低保证、家庭成员重大疾病医疗发票等)复印件或电子版,作为贫困生认定的辅助材料以便精准认定,不得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
1.本人申请:学生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承诺签字,同时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网上在线填写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提交班级评议小组;
2.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召开专题民主评议会议,根据学生提交申请信息和集团贫困生认定范围条件规定,结合对学生摸底了解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初步确定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和困难等级。如涉及评议小组成员参评的,应当回避。评级认定过程须全程如实记录,评议结果经评议小组签字确认,并以班会形式公示,无异议后报分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
3.分院评审:分院评审小组认真检查各班评议工作程序、评议结果、评议材料和评议记录情况,召开分院专题认定评审,并做好认定评审记录,确定贫困学生名单及等级,在分院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公示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仅公示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对提出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报集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并建立起本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纸质和电子);
4.集团奖助学金评审会员会审查: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分院认定程序、认定结果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集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备案,并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电话、信函或实地走访方式进行复核。复核结束后及时调整学生贫困等级并给予对应资助,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或有突出的高消费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资助资格,追回已资助资金,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原同类文件同步废止。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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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我司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我司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集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我司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组织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学生私自打工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五条 集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指导学生会资助服务部,协助用工部门开展勤工助学的日常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的招聘及管理
1.岗位征集: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我司公共服务等为主。每年9月上旬用工部门填写《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见附件1),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汇总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2.公布岗位:学生处印发通过岗位招聘会通知,明确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招聘条件;
3.个人申请:学生自愿申请并填写《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件2),经分院审核同意推荐后参加招聘会;
4.岗位招聘:用工部门经现场面试后,会同学生处确定录用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应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5.岗前培训:受聘学生经集中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后上岗;
6.管理考核:学生处指导学生资助服务部协助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7.薪资发放:用工部门每月月底将考核情况填写《勤工助学月考核汇总表》交学生处统一核发薪资。
注:原则上其他时间不受理固定岗位申请。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学业,否则将取消资格。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薪酬标准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根据上岗时长不同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根据学业阶段不同分为在校学习期间固定岗位和校内实习期间顶岗实习岗位。
1.在校学习期间固定岗位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含寒暑假);
2.校内实习期间顶岗实习岗位是指学生在校理论学习完成后,在实习期间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岗位;
3.临时性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若学生需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本人应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分院同意后报学生处备案,并持有“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介绍信”方可参加。
第四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勤工助学上岗时间一般每周不超过8
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内实习期间顶岗实习时间原则上
不超每日8小时,每月不超过180小时。
第十一条 薪酬标准与发放:固定岗位按月发放,原则上不低于成都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成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准,可适当浮动;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2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集团奖助学金专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若出现无故缺勤或用工部门当月考核不合格者,扣除当月50%薪酬;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作退岗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根据《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借勤工助学名义,擅自为院外单位及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者;
2.以勤工助学名义开展其他活动扰乱集团正常秩序者;
3.违反集团其他规定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同类文件同步废止。
附:1.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2.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勤工助学申请表